金字塔即將竣工—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打造嶄新第三審新聞稿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建構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司法院於今(3)日第197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包括使第三審成為嚴格法律審、再審制度變革、充實訴訟代理制度及增進程序效能等重點,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於此全部完成。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主要擴大許可上訴之適用範圍,限縮第三審法院審判範圍,使第三審法院不致過度介入事實之認定,以貫徹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意旨,得以致力於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審核心價值之案件。
修正草案也配套修正再審制度,以兼顧當事人救濟權益;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範圍,強化律師代理功能,修正特別代理人規定,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又為增進法院程序效能,也一併修正送達制度等相關規定。
司法院指出,為建構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第一審成為堅實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針對「防杜個案濫訴及程序簡化」部分,日前已率先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法,於今(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已針對「強化事實審(第二審嚴格續審制及專家參與等)」部分提出修正草案,於去(109)年9月14日送立法院審議中,均為建構更堅強的事實審,奠定金字塔結構之穩固根基。
本次「民事訴訟法」共增訂14條、刪除4條、修正33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共計增訂3條、刪除1條、修正10條。修正要旨如下:
一、第三審嚴格法律審:限縮第三審法院審判範圍,使第三審法院得以致力於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審核心價值之案件(修正條文第469條、第469條之1、第470條、第472條、第472條之1、第475條、第476條之1、第477條、第478條之1、第480條之1、第483條)。
二、再審制度變革:新增再審事由,禁止反覆聲請再審,修正再審不變期間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496條、第497條、第498條之1、第499條、第500條、第502條、第502條之1、第502條之2、第504條)。
三、充實訴訟代理制度:明定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範圍與程序,強化律師代理功能,修正特別代理人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第51條之1、第68條、第68條之1至第68條之6、第72條、第77條之25、第374條、第387條、第474條、第474條之1)。
四、增進程序效能:修正送達制度、裁判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製作及送達、在監所當事人上訴權益保障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7條之11、第88條、第126條、第132條、第138條、第143條、第145條、第229條、第441條)。
五、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明定新舊法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21條),精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並配合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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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12-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