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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聲請解釋案等(強制工作案)宣示解釋,爰公告旁聽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主旨:公告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本院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聲請解釋案等(強制工作案)宣示解釋,旁聽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2項,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定於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宣示解釋,業於同年11月10日公告於本院及大法官網站。

二、旁聽證核發: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旁聽民眾及記者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憲法法庭核發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證32席:

1、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3時15分起至3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

2、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庭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發言人室另行核發。

三、為維護法庭秩序

(一)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於大法官入庭後,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憲法法庭外。另宣示解釋完畢15分鐘後,於司法大廈1樓多媒體簡報室召開記者會。

(三)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四、本次宣示解釋將同步於網路播放影音,屆時得登入本院大法官網站首頁點選連結,同步收看。

五、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除依本院110年11月11日公布防疫重要訊息新聞稿外,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11月11日公布之防疫措施新聞稿,請旁聽民眾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旁聽民眾並應據實填載聲明書。本院並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拒絕發放旁聽證,或拒絕旁聽。相關防疫措施,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適時調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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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11-24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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