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強制工作釋憲案辯論終結,一個月內將指定公布解釋日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強制工作釋憲案辯論終結,一個月內將指定公布解釋日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 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於10月12日下午2 時在憲法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本次言詞辯論計合併34件聲請案;人民聲請人分別委請律師共7人代理,並有1名聲請人出席;法官聲請人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蔡政晏法官1位出席;相關機關部分,法務部由蔡碧仲次長偕同3位主任檢察官及矯正署人員出席,本院刑事廳彭幸鳴廳長偕同2位法官出席。

        言詞辯論程序首先由聲請人蔡政宴法官說明應宣告強制工作的態樣多,法律卻未授予法官個案裁量空間,恐有違憲之虞。聲請人蔡嘉偉之訴訟代理人則表達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處遇,與受刑人之作業規定、生活管理、戒護等均無二致,但受處分人於累進處遇之計算反而不利,且無法就近服刑,侵害人身自由嚴重,無自由刑之名卻行自由刑之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聲請人許家銘等人則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李艾倫等六位律師為其等訴訟代理人,分別說明強制工作制度侵害人之自決,以「懶惰」標籤化受處分人,侵犯人性尊嚴;以「懶惰成習」、「遊蕩」等概念為構成要件,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強制工作預防犯罪的效果欠缺明確實證依據,制度之本身既已違反比例原則,無從藉設定例外或調整機制而合憲,亦非單純執行面問題。強制工作實係遁入保安處分之處罰,在戒護、書信檢查、接見監督、收容保護等各方面,受處分人與受刑人並無不同,違反明顯區隔要求,牴觸一罪不二罰原則。釋字第528號解釋雖曾肯認強制工作制度之合憲性,但一罪不二罰意涵已因釋字808號解釋再為釐清;釋字第799號解釋亦已明揭明顯區隔之要求,現今背景已有所不同。強制工作是建立於「勞動帶來自由」之空虛想像上的制度,應受違憲宣告。

        法務部則以實證依據說明強制工作處分與刑之執行確有區隔不同,不能因強制工作提供之技職訓練資源珍貴,釋出予部分受刑人而認為受刑人與受處分人處遇相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進一步說明,強制工作是嚇阻跨境詐欺犯罪的有效手段,縱令執行面有所缺漏,法務部樂於修正,不應全面宣告違憲。矯正署則以統計數據說明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獲得技職證照之比例、較低再犯率等,相較於受刑人都足以顯示強制工作制度之成效。

        刑事廳則就強制工作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爭點,說明刑事訴訟法就強制工作之宣告、許可延長,程序保障與一般刑事程序同;就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免其刑之一部或全部執行方面,法制或解釋上也均設有程序保障,另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刻正依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修正並增訂相關規定,周延程序保障規定。從而,強制工作之程序保障面應無違憲疑慮。惟亦補充說明提升程序保障面向並無從補正強制工作於實體面向上可能存有的違憲疑義。

        鑑定人侯崇文教授則從社會學角度,指出工作得以預防犯罪,但其有效性建立在人藉由工作與社會產生連結之基礎上。在封閉而與社會隔絕情形下,因缺少分工及社區支持,則難以達成矯治功能。

        鑑定人林鈺雄教授強調,現行以技職訓練為內涵之強制工作與納粹時期的強迫勞動不同,前者應不至於違反人性尊嚴。強制工作違憲之理由應在於欠缺因應個案不同的裁量空間、未設例外,以致難以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又強制工作執行上與刑罰欠缺區隔、違反有權利有救濟之原則,也是違憲原因。

        鑑定人謝如媛教授指出強制工作處分涉及剝奪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且無依據可支持強制工作之手段有助達成防止再犯之目的,難以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強制工作之目的,或許應藉由有效的保護管束才能達成。

        鑑定人許恒達教授則指出強制工作尚不侵害人性尊嚴;但刑法以「有犯罪之習慣」、「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及盜贓條例「有犯罪之習慣」為要件,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比例原則審查,「特別預防型」的強制工作,無法通過手段必要性審查;「社會防衛型」強制工作則可。惟縱使是「社會防衛型」的強制工作,也無法通過狹義比例原則之檢驗。此外,強制工作也違反明顯區隔要求,從而牴觸一罪不二罰原則。最後,並強調強制工作制度無法經由修正制度內容以脫免其違憲嫌疑。

        鑑定人陳愛娥副教授則認現行強制工作規定內容,尚不至於構成貶抑性的處遇而侵害人性尊嚴之保障。以比例原則檢驗系爭規定,雖尚不得以「欠缺明確實證依據」為由,認定違反適當性原則,惟系爭規定未考量個人情狀,在符合要件時一律宣告三年強制工作,已違反必要性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另縱強制工作與刑之執行類同,如善用免其刑之一部或全部之執行的調整機制,即不生重複制裁疑慮,不當然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至現行與刑之執行趨同之實況,則得仿釋字第799號解釋模式,課相關機關限期改善義務方式處理。至強制工作之程序面因缺乏當事人參與規範、僅由法官判斷,尚有所不足,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疑慮。

        接著,詹森林、黃虹霞、蔡宗珍、呂太郎大法官分就聲請人主張之本院釋字第490、567號解釋與本案之關聯性,如何得論證侵害人性尊嚴、刑法第90條等系爭法規範所謂犯罪之習慣與累犯如何區隔、強制工作實際運作情形與成效;主管機關對於強制工作規定存廢之顧慮為何、每年支應強制工作之預算編列情形、倘廢止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而由法院個案審酌提高量刑作為替代措施之評估、刑後強制工作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之考量,及此點與合憲性檢驗之關聯性等,分別詢問聲請人委請律師、法官聲請人與鑑定人的意見。相關人員均提出進一步說明及回應。

        言詞辯論約近4個小時,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告知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

  • 發布日期 : 110-10-13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