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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修正草案:職務法庭採公開審理原則」新聞稿
司法院今(17)日召開第195次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將改採公開審理原則,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進一步落實司法透明,強化審判公信力。
司法院表示,鑒於109年7月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審理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本院為落實司法透明,配合修正法官法,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以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職務法庭審判公信力。
司法院並指出,為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已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本法有關檢察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之相關規定,配合修正,以臻一致。
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律師法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條文第7條、第34條及第102條)
二、為落實司法透明,參考公務員懲戒案件已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57條)
三、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修正條文第86條、第90條、第91條及第94條)
四、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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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8-17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