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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三次會議 完成刑事金字塔第三審草案討論新聞稿

       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旨在提昇法院審判效能,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促使妥速審結各類案件,經88年全國司改會議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確立為我國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亦為司法院司法改革2.0之核心項目。

       為加速推動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有關金字塔訴訟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司法院於110年6月18日下午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3次會議,由最高法院吳院長燦主持,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何院長賴傑、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林教授超駿、最高檢察署朱檢察官朝亮、全國律師聯合會陳理事長彥希、尤律師伯祥、法務部代表等與會,共同討論刑事廳依據第二次會議討論情形所擬具之修正草案。

       本次會議,先就第三審部分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重點如下:

(一)與會成員一致認同,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之基本架構下,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事由之修法方向;而草案增列原審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及「有第379條各款中、屬重大違背法治國原則之情形」為權利上訴事由,足以發揮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及個案救濟之功能。(草案第378條之1、第379條第2項)

(二)與會成員均認為,基於第三審之高度,言詞辯論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故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但為維持第三審之審理效能,宜設有一定篩選機制,以過濾不必要之案件。(草案第389條第1項、第2項)

(三)關於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事項,應如何授權訂定法規部分,擬分列甲、乙二案,甲案由司法院本於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所揭示之規則制定權定之,以兼顧終審法院整體組織架構之調整;乙案則由最高法院定之,賦予最高法院依受理及終結案件實際情形彈性調配之空間。(草案第389條第3項)

(四)鑑於此次修正為制度重大變革,宜有相當之準備期間,俾憑於該期間徵詢各界意見、整合所需辯護資源、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訂定言詞辯論規則等,其施行日期亦擬分列甲、乙、丙三案,甲案為公布後一年施行,乙案為公布後二年施行,丙案則由司法院指定施行日期。(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本次會議另討論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關於起訴書記載事項,擬增列「沒收之聲請」,促使檢察官於起訴時一併聲請。(草案第264條)

(二)關於第一審準備程序部分,與會成員多認為,宜予第一審法院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空間,尚不宜規定一律行準備程序。(草案第273條)

       與會成員就上述議題之熱烈討論,未因兼採視訊會議模式稍減,主席吳院長最後總結指出:第三審部分之草案經逐條深入討論,已達成修法共識,請刑事廳依本次會議討論情形進行調整,送請司法院為進一步研議及推動;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之草案,將擇期續行討論;感謝與會成員於疫情期間,不辭辛勞親自到場或遠距視訊參加,並提供寶貴意見;期盼大家一齊努力,完成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的最重要一哩路。

  • 發布日期 : 110-06-21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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