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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中,司法機關仍將堅守崗位,守護公平正義─司法院院會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新聞稿

       傳染病流行疫情一旦蔓延,戕害國家機制之正常運作甚鉅,司法機關倘因傳染病流行疫情影響而無法妥適運作,除有害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更難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維持刑事、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及其他司法程序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司法院於今(1)日召開第194次院會,會中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共分5章,計13條;本項草案將儘速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如下:

一、緊急制定本條例之必要性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流行期間,傳染病防治主管機關實施緊急、臨時及強制之防疫措施之下,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依部分現行訴訟規定進行程序,顯難兼顧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需求,自有應變之必要,因其中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法律保留規定,緊急制定本條例始能支應,並符法治國原則。(草案第1條)

二、本條例為特別法

       本條例性質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之特別法,如非為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之目的,或非屬此等期間,仍回歸適用關於各該程序之一般規定辦理。(草案第2條第1項)

三、施行期間及地區,由司法院及行政院就所屬分別核定

       得適用本條例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係由司法院或行政院考量所屬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防、檢疫措施辦理時,是否影響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而分別核定所屬機關適用本條例之期間及其施行地區。(草案第2條第2項、第3項)

四、法庭設置等事項得採取應變處置或措施

       於核定之期間及施行地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服制、臨時開庭、宣示裁判等事項,法院得實施一定之處置或措施。(草案第3條)

五、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

       於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於民事或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相同設備審理。(草案第4條、第8條)

       因特別條例增加的遠距視訊部分,是因應疫情,在無法實體開庭的前提下,迫於案件進行的需求,不得已在相當程度內做出調整,得以行遠距視訊方式開庭,疫情過後,即回到現行規定之訴訟程序模式進行。

六、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除現行已有得採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之規定外,關於刑事訴訟文書、羈押或延長羈押之押票、裁定、少年保護事件之收容或延長收容、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相關文書,得以科技設備傳送;相關規定並得為檢察官偵查程序準用。關於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另法官職務案件,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送文書。(草案第5條、第9條、第11條)

七、得事後補行製作筆錄

       關於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如因避免群聚或接觸之感染風險、身著防護裝備而行動不便或欠缺相關設備,而難以當場製作者,明定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不受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開規定,於少年事件筆錄之製作準用之。(草案第6條)

八、得停止審判或程序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考量個案情形、可行處置或措施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停止審判;於原因消滅時,即應繼續審判;此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檢察官亦得準用前開規定停止偵查。

       法院處理民事、家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草案第7條、第10條、第12條)

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草案第13條)

       全民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司法院也因應需求,除就法律保留事項推動本特別條例之立法外,於現行規定下,並以各項司法行政措施調整司法程序,使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利及參與者之健康與安全;並祝福我們的國家早日順利度過疫情考驗。

  • 發布日期 : 110-06-01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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