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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討論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之推動策略及方向新聞稿

        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旨在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促使妥速審結各類案件,以提昇法院審判效能,經88年全國司改會議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確立為我國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亦為本院司法改革2.0之核心項目。

        本院前於108年間與行政院會銜,向立法院提出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之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現由本院賡續研議之中。為繼續推動草案,本院前於109年12月25日上午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一次會議,由本院林秘書長輝煌主持,邀請朱教授石炎、陳教授運財、最高法院吳院長燦與會,共同檢討推動策略。繼於110年5月13日上午召開第二次會議(下稱本次會議),由最高法院吳院長燦主持,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何院長賴傑、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林教授超駿、最高檢察署朱檢察官朝亮、全國律師聯合會陳理事長彥希、尤律師伯祥、法務部代表等與會,共同討論本院刑事廳依據第一次會議討論情形所擬具之修正草案。

        本次會議,先由刑事廳說明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草案歷來推動概況,分析過去推動遭遇之困難與繼續推動之迫切必要,建議以金字塔訴訟制度作為終極目標之前提,分階段推動修法,現階段先推動各界少有爭議、易達共識、能夠解決實務負擔、國民法官法業已採行之部分,並先提出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第三審部分等兩案。

        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之修正草案,主要係參採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俾使國民法官法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趨於一致,包括,(1)強化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者,無論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均應就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為證據裁定;經裁定無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之證據,原則上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審判期日原則上不得主張新證據;(2)第二審以續審制為核心: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於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時,如認有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之必要時,得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關於第三審部分之修正草案,仍採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惟參採行政院過去就法案加註之意見,適度放寬上訴事由,其中:(1)關於權利上訴部分,除「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及「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外,增加「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判決有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列違背法令情形之一」、「判決後刑罰已廢止、變更、免除或被告經赦免」等事由;(2)關於許可上訴部分,判決如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包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在內,當事人均得聲請許可上訴,而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則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3)原審宣告死刑、涉及最高法院判決先例見解之統一且有必要、經許可上訴之案件,應行言詞辯論;其他案件,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認有必要者,亦同。

        本次會議就第三審修正草案進行深入討論,與會者皆認同分階段推動、現階段放寬上訴事由及擴大言詞辯論範圍之設計;惟就相關條文架構,指出:(1) 現行第377條係第三審法律審之原則性規定,應予保留,並應明確納入訴訟程序違法之類型,以彰顯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性;(2)為求體例之完整及一致,修正草案之權利上訴事由中,關於抽象規範部分,宜移至現行第378條規定內,關於個案救濟部分,可另行處理;(3)修正草案保留現行第37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用語,與對第10款及第14款之違法僅能聲請許可上訴部分尚有矛盾,建議刪除「當然」之文字;(4)許可上訴部分,建議移至第380條內。

        經與會成員熱烈討論,主席吳院長總結指出,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之改革,歷經20年努力仍未完成,固有其主客觀因素,但事涉重大,國民期待司法改革甚深,國民法官制度亦實施在即,實有調整推動策略,先行堅定踏出改革第一步之必要,期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早日完成現階段之修法任務。

  • 發布日期 : 110-05-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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