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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司法院第189次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同婚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院會於今(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亦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108年的「五月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施行,我國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於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對許多守候已久的國民來說,「愛情的模樣」更加清晰,結婚的渴盼終獲實現。

       但於此同時,若一方當事人非我國國民,依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然而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

       為此,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所締結之婚姻,在我國將被承認。

       愛無國界,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司法院會持續關注各項人權議題,並致力維護國民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 發布日期 : 110-01-2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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