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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0年第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惠瑜於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112年間)前1日止。

二、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楊得君為同院法官兼庭長,並於派令加註:「本屆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報到(112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翊哲首次調任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2期分發報到(112年間)前1日止。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志強、劉宇霖、歐陽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宋泓璟、施函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昭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廖子涵、姚懿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怡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明照、王姿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試署法官宋恩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逸寧,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同意發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黃莉莉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咏欣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發布日期 : 110-01-12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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