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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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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
會台字第13179號(聲請人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
會台字第12216號(聲請人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昭股法官)
會台字第13207號(聲請人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達股法官)
會台字第13464號(聲請人四:曾文譽)
解釋公布日期:109年11月20日

事實背景
1.聲請人一為審理該院102年度簡字第21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5年9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聲請人二為審理該院101年度簡字第60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及103年度簡字第137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分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3年7月、106年4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聲請人三為審理該院104年度簡字第33號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及105年度交字第183號交通裁決事件,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分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5年10月、106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聲請人四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嗣經該局認前開復查決定書於104年1月14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務機構,即於同日送達聲請人四,聲請人四遲至同年月25日始提起訴願,已逾30日訴願期間,而不受理其訴願。聲請人四續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復提起抗告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5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上開四件釋憲聲請案,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解釋理由書
1.國家機關所制定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而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外,仍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第5段〕
2.行政程序法乃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應遵守之程序,其目的係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於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參照)。〔第7段〕
3.就保障人民權益言: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種類繁多,法律效果各異。有規定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者;有規定通知、資訊提供,而未直接涉及爭訟者。各類行政行為,如有以文書使人民知悉之必要者,均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使人民知悉行政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以保障人民受合法通知之權利,俾利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第8段〕
4.就提高行政效能言: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及全面之特質。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行為,有涉及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者,亦有依人民申請而為之者;有對人民發生負擔效果者,亦有發生授益效果者。是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之特徵,人民應受送達之行政文書所涉情形亦極為複雜,非可一概而論。各種類型行政文書之送達,不但可能與人民救濟期間之起算或行政程序之順利進行有關,亦攸關行政行為究竟自何時起合法發生效力,與提高行政效能以維護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自有其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之考量,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前提下,自得裁量決定之,此乃屬立法形成之範疇,於判斷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自應予以適度之尊重。〔第9段〕
5.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代手段。而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因上開應送達處所係應受送達人日常生活活動之處所,寄存送達以黏貼與轉交、置放之送達方式,已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尚稱嚴謹、妥適,則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整體而言,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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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法官宗珍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大法官瑞明、楊大法官惠欽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明誠、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
洋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

 

  • 發布日期 : 109-11-20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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