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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聲請案經憲法法庭於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新聞稿

「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聲請案經憲法法庭於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聲請案,於109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20分,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這是本年度以來,繼通姦罪及撤回告訴效力案、黨產案言詞辯論後,第三度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

   本次言詞辯論,15位大法官均出庭;人民聲請人分別委任代理人周宇修律師、薛煒育律師、李艾倫律師到庭陳述意見;法官聲請人潘韋丞、張淵森法官則親自到庭。相關機關衛生福利部由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代理人高鳳仙律師到庭陳述意見;法務部則由蔡碧仲政務次長、孟玉梅檢察官陳述意見;司法院刑事廳由彭幸鳴廳長陳述意見。鑑定人方面,大法官指定之李佳玟教授、法思齊副教授、吳建昌醫師、林明傑教授、沈勝昂教授均到庭。此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此次亦以法庭之友身分受邀,由張菊芳委員、紀惠容委員到庭。

    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100年11月9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另增訂了第22條之1,讓刑後治療溯及適用至刑法第91條之1未及適用的案件。性侵害犯強制治療之執行,有關刑法第91條之1部分,係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部分,係在「大肚山莊」執行,兩者均限制受強制治療者之人身自由。關於本次言詞辯論爭點及聲請人、相關機關、法庭之友、鑑定人之書面意見,已於109年10月28日公布於本院大法官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vw2mnnhgueb6nwqv)。

   聲請人代理人周宇修律師、薛煒育律師、李艾倫律師主張系爭規定違憲,於最後陳述時強調,並不是要推翻整個制度,而是希望大法官確認刑後治療制度已侵入憲法上不可碰觸的界限。本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已宣示,受刑人同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而今強制治療制度卻以保安處分之名,仍使性侵害犯罪人處於披著醫院外衣的「監獄」接受治療,不僅無限期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其程序保障並非正當,復無聲請停止治療之權,淪為程序客體,保安處分形同標籤詐欺。我國在此仍有深深的法治國空隙,盼望大法官得以讓法治國的陽光真正普照在這群棄民之上。

    法官聲請人潘韋丞、張淵森,則以承審的案件為例,指出在保障受強制治療者人權與兼顧社會安全之間的兩難。一方面,受治療人欠缺程序保障,尤其並非所有的受治療人均得治療改善,釋放之日遙遙無期;另一方面,倘若經釋放,再犯風險又是法官不可承受之重。期盼大法官宣告系爭法律違憲但不立即失效,並課予立法者限期通盤檢討刑後治療法制之義務,不再將問題留由執行面解決。如此,一方面不至於因法律真空而立即釋放治療中的性侵害犯,另一方面給予立法者妥適形成合憲的強制治療制度之空間。

    相關機關衛福部、法務部則均強調系爭條文並不違憲,衛福部張秀鴛司長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的誕生源於民國100年間震驚社會的一起國中少女姦殺案,兇手於91年因性侵犯罪入獄,於100年2月出獄後不久,即再犯該性侵殺人罪。由於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係於94年新增、95年7月施行,以致無法適用於該案的性侵犯,終於釀成悲劇。本條規定是該案被害人以生命為代價而誕生,讓社會更安全,人民也才因而得以對法治產生信賴感,防止性侵害犯罪者再犯風險的公共利益不應被忽視。

    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則指出近十年間僅有共158名性侵犯罪人被評估為有再犯危險而接受強制治療,僅佔性侵犯總人數的1.74%,人數不多,受治療時間從來沒有超過10年,其中接受強制治療者62%被評估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法務部目前執行強制治療之處所及方法受制預算,也許有改善空間,關於正當程序之保障也可以另由主管機關研議補足。不得以執行面可能違憲,逕自推論刑後治療制度的違憲。

    司法院刑事廳彭幸鳴廳長則回應,系爭規定均未規定最長的治療期間,使強制治療了無終期,在有相近制度的日本就曾發生精神病患遭治療40年,始被發現並無治療必要之遺憾案例。未設最長期間的刑後治療制度等實體規定所造成的根本性違憲疑慮,遠甚於程序保障的不足。實務上,法官也非無空間,依裁量賦予妥適之程序保障。

    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張菊芳委員代表發言,指出依國際人權公約中之公政公約規範,刑後監禁或治療都屬於最後手段,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然而依照監察院過往調查報告對強制治療處所的實地觀察,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例,其鑑定過程的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亟待改善,期盼以本案解釋為契機,檢討刑後治療制度,以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

    鑑定人李佳玟教授、法思齊副教授則就有關法律爭點說明其意見;吳建昌醫師、林明傑教授、沈勝昂教授則經精神醫學、犯罪學、諮商心理學等不同角度,就性侵害犯罪人再犯風險如何評估,科學上可用量表及方法,提供專業意見。

    大法官聽取上開意見陳述後,呂大法官太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虹霞、楊大法官惠欽均分別提出問題,詢問聲請人、法庭之友、鑑定人與相關機關。

    經近四小時之言詞辯論,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

  • 發布日期 : 109-11-04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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