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民事訴訟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司法院第186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新聞稿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民事訴訟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司法院第186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新聞稿

民事訴訟引進專家參與制度,強化事實審功能

-司法院第186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於109年8月25日召開第186次院會,由許院長宗力主持,會中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主題聚焦於強化事實審功能,以穩固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基礎。民事訴訟法修正5條、增訂18條,合計23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2條。本次修正特色如下:

一、引進各類專家參與程序

       鑑於社會生活分工,不論各類法領域或法律以外專業知識,均日趨複雜細膩,草案參考美、日等國家之立法例及經驗,正式引進各類專家參與訴訟程序,增訂「專家參與」章節,規定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令之適用,涉及法之續造、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或有其他法律爭議,認有必要時,得選任法律專家提供意見參酌,有助於法令之正確適用;就涉及法律以外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就該領域有特別學識經驗之人為專業委員,協助法院釐清爭點、調查證據及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調解。

二、法院與當事人商定計畫審理

       法院因案情繁雜或其他必要情形,得與兩造就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及宣判預定時期等事項,共同商定審理計畫,並得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當事人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法院得駁回之。

三、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

(一)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第二審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逾期提出者,法院得駁回其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第二審變更、追加當事人或提起反訴,須無礙他造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以兼顧訴訟經濟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提出時點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意圖規避第447條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規定,第二審法院得駁回其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三)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為限。

       本次修正草案特地明揭公正法院與誠信原則,明定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應力謀公正、迅速及經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進行訴訟,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期望在各方協力配合之下,能使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更具效率、效能,使當事人紛爭妥速解決,達成司法為民的神聖使命。

  • 發布日期 : 109-08-2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