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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新聞稿

       為逐步落實刑事訴訟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新制關於審判中轉介修復(即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規定,期能建構以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為核心價值之審判中修復式司法制度,本院於109年8月10日上午召開「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研商會議」,由刑事廳彭廳長幸鳴主持,共同討論法院於轉介程序之定位議題,包括法院宜扮演積極參與或單純派案之角色、與原案件及量刑程序之關係、偵查、審判及少年修復式司法之區隔及資源共享等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謝如媛教授、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暨修復式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怡成律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顧問級主治醫師鄭若瑟醫師、雲林地院王子榮審判長、台中地檢洪淑姿主任檢察官、修復促進者金鶯女士等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與法務部保護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扶基金會、台北大學橄欖枝中心、善意溝通修復協會、中華修復促進協會等從事修復式司法之機關團體代表共同進行討論;有與會者於會議開始指出,此次研商會議各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難得齊聚一堂,共同思考修復式司法制度如何發展及精進,可謂歷史時刻,也是台灣一步一步走來的司法發展特徵,日本由於沒有類似的討論,以致沒有我國的發展規模。

       關於法院於轉介中所應扮演角色的議題,與會成員表示,國家參與程度的深淺,一直是各國創建制度時的爭議問題,若規範密度過高,恐會侷限將來發展的可能性,我國刑事訴訟新制保留相當彈性供實務發展,應是正確的立法方向;而法務部最初開國內之先創建偵查中修復式司法系統時,尚無轉介資源可供運用,因而須由國家承擔大部分工作,包括開辦培訓課程,並由各地檢署直接遴聘促進者及督導,為不得不然的模式;而今日時空已有不同,應可進行更本土、前瞻及長遠的規畫;修復式司法旨在建立可以安全對話的平台,官方應該保持中立,不宜介入過深,倘不得不由官方主導,其管理運作仍宜與偵查及審判業務分離。另少年案件的轉介,須注意其促進者必須接受與少年保護有關的培訓,以能保障少年之健全自我成長。

       關於轉介與原案件之關係,與會成員認為,轉介案件的篩選及評估,攸關轉介品質與成效,宜有專人負責,尤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涉及權力不對等及被害人安全,必須特別注意;重大矚目案件的轉介,宜委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探詢被害人意願,避免造成二度傷害;探討轉介與量刑的關係,被告或有求處輕刑之心態,是人之常情,尚不宜一概拒絕轉介,惟參與情形是否僅能作為減輕因子,即便沒有完成,也不能歸咎被告,此點應予釐清;重點在於使當事人有機會對話,開展關係修復的可能,至能否達成協議,僅為附帶的成果;又參與者應保守秘密,聯合國《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即規範不應在隨後的訴訟程序將被告參與作為認罪的證據,目前多基於表意自由及安全保護之理由,採取僅對法院提供轉介結論的作法。

       主席於會末感謝與會人就推展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於各面向提出寶貴的經驗與思考,投入此領域的夥伴定也為彼此長年的耕耘與熱情深受感動,而依聯合國今年提出的修復式司法操作手冊,就修復式司法從關係的修復與情感的承接,進而闡述其可發揮對於司法效能的成全,更見積極意義;本院將持續針對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的諸多議題召開研商會議,期能與大家一同攜手實踐修復式正義,剴切回應刑事訴訟新制的期待與要求。

  • 發布日期 : 109-08-1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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