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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新聞稿―持守客觀中立法院及不告不理原則

司法院「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新聞稿

―持守客觀中立法院及不告不理原則

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作為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論者多有違反審檢分立及不告不理原則等批評,司法院為回應此等疑慮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之決議,於民國109年8月7日上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各方代表,共同研討相關修法方向及內容。

同年7月24日召開之前次會議,已就刑事廳所擬採「准許提起自訴」模式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初稿,進行討論,與會委員多贊同轉軌至自訴制度之修法方向,惟就「准許提起自訴」及「視為提起自訴」兩種模式之優劣,尚有不同見解,並由刑事廳會後彙整各方意見,續擬「准許提起自訴」(甲案)與「許可自訴」(乙案)兩案併陳之修正草案初稿(修正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第259條、第323條),以供本次會議討論。

依甲案,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後,並非直接發生訴訟繫屬效力,而係由告訴人視個案具體狀況決定是否提起自訴;依乙案,法院許可自訴時,視為案件已提起自訴而直接發生訴訟繫屬效力。本次會議意見仍屬不一,有委員認為甲案較能貫徹不告不理原則,惟亦有委員主張乙案之法律效果較為直接、明確,且「許可自訴」之用語應改回原本沿用多年之「交付審判」。又關於法院於審查時之調查範圍部分,有委員認為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如有其他新證據,應由檢察官依第260條決定是否再行起訴,亦可於其後之自訴審判程序再提出調查,惟亦有委員主張調查範圍應擴及聲請人所提新證據,甚至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新證據,以符救濟之旨;另有委員建議,應一併檢討修正第260條關於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再行起訴之規定。此外,有委員認為交付審判如由公訴轉軌至自訴,就第321條所定不得提起自訴之親屬或配偶,應准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或許可自訴,以保障其權益。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再為研擬修正草案初稿,並訂於109年8月21日上午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 發布日期 : 109-08-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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