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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穩健可行―此刻正是讓臺灣司法改革向前邁進的最好時機,司法院對於台灣人權促進會昨(19)日關於「人權團體對於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聲明」之回應新聞稿

國民法官制度穩健可行―此刻正是讓臺灣司法改革向前邁進的最好時機,司法院對於台灣人權促進會昨(19)日關於「人權團體對於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聲明」之回應新聞稿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勵馨基金會等人權團體積極推動我國人權法治之熱忱,司法院向來感到敬佩,所持意見也是本院向來研擬相關政策的重要參考。

不過,針對上開團體於7月19日發表關於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聲明及訴求,本院須澄清: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之討論,歷經本院籌組研修會研擬草案,乃至與民間團體協商等,在多方管道意見蒐集及民意探求之下,本院所研擬而成的《國民法官法》草案,是歷經反覆審慎的評估後,本院認為在現階段最合乎我國國情及法律體制,最具可行性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而針對上開團體有關「六年試行不宜排除陪審制」的訴求,本院必須重申:司法人權無法試行。我們無法接受在關乎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刑事司法案件中,採取可以「試行一下」的政策立場,刑事案件一旦確定就會發生有罪、無罪的效果,進而必須剝奪長期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影響被告與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至鉅。因此,本院無法認同僅因「各種方案都要試行一下、給陪審一個機會」,而要進行實驗比較這種理由,拿人權當成實驗對象,陷人權於危機。

相對而言,本院草擬的國民法官制度,是根據18場法制研修會、10場說明會、公聽會與機關協商、47場模擬法庭,以及與民間團體協商,廣泛蒐集社會各界建言,並進行各項民調,反覆辯論及修正,依據民意調查及實證經驗,幾經本院審慎考量,融合陪審、參審等制度的優點後,認為唯一能在我國穩健上路的可行制度。換言之,本院研擬國民法官制,絕非僅僅是抱持實驗態度的「試行」,而是本於法案主管機關的負責態度,在嚴謹評估後,認為這項制度實際可行,方決定推動其「正式上路施行」。

再者,論者認為兩制併行,才能知道制度的優劣。然而,採取兩制併行,納入陪審制將有以下根本問題:一、有違平等原則;二、陪審制的判決書,無法讓被告、被害人及公眾瞭解定罪或無罪的理由,沒有解決Hung Jury(僵局陪審)所引起耗費司法資源的問題,也無法解決Hung Jury所引起被告羈押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三、陪審制的事實認定,原則上對其無法上訴。針對這些陪審制的根本性問題,許多民調結果顯示,多數人民是難以接受的。從而,本院無法支持推動陪審制,遑論兩制併行。

其次,我們要說明的是,草案雖設有成效評估機制,但這是要針對實際運行並會影響人民的制度,務實地持續做檢討、修正,這不是、也不能當成在做科學實驗,將涉及被告與被害人重大權益的刑事案件分成實驗組、對照組來做比對研究。再者,姑且不論陪審制確實存在前述重大窒礙難行的根本問題,並不適合作為對照組;縱然真的採取兩制併行,也會因為適用的案件不同,欠缺相同的比較基礎,而無從分析制度優劣及評估執行成效,實在無法達成預設的評估比較的目的。

我國與日本從1999年同時推動司法改革,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已於2004年5月21日立法通過,2009年5月21日開始施行,至今有11年的經驗,我國在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建構,進度已經有所落後,國民法官制度草案從研修以來,各界已經充分溝通意見,立法院也充分討論,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是成熟的、穩健的、可行的,我們不希望因為堅持所謂兩案試行、評估比較的原因,讓人民再繼續空等下去。時機已經成熟,現在就是讓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通過,讓臺灣向前邁進的最好時機。

  • 發布日期 : 109-07-20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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