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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新聞稿─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第2次會議新聞稿─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

司法院為兼顧精神障礙者之訴訟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成立「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延聘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並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召開第2次會議。

同年6月12日召開之前次會議,已就立法委員所提關於「暫時安置」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及刑事廳所擬同法關於「裁定監護」之草案初稿併為討論。前者對於符合刑法第87條要件之情形,創設強制處分性質之暫時安置制度;後者則考量我國現有監護制度已具備相同目的,以完善相關各階段程序規範為旨,而與現有保安處分制度接軌。刑事廳依據與會多數委員以現有制度為基礎提出之修正建議,彙整各方見解,續擬草案初稿(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10章之1「裁定監護」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4,並修正第76條、第469條),以供本次會議討論。

本次會議,與會委員主要就程序中裁定監護之要件、救濟及法律適用關係三個面向,進行討論。關於要件部分,有委員建議將草案初稿第121條之1第1項「應付監護」之文字,修改為「有應付監護之虞」,俾與判決宣告監護之情形區別;亦有委員建議釐清同條項所定「緊急必要」要件,與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所載「繼續執行之必要」的異同。關於救濟部分,有委員主張應於刑事訴訟法明確規範相關救濟程序,以利實務依循。關於法律適用關係部分,有委員建議採取刑事訴訟法優先適用之模式,其無特別規定者,始適用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就草案初稿之內容再作研議,並訂於109年7月24日下午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 發布日期 : 109-07-1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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