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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施行 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年歷史新頁新聞稿

7月1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施行
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年歷史新頁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109年7月1日施行。新法正式上路後,「109年7月1日以後發布的都市計畫」民眾如果認為違法且損害其權益時,可以在都市計畫發布1年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權益。

此次修法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為使「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順利施行,司法院近期已陸續完成各項籌備工作:

(一)舉辦新制施行座談會、與相關機關團體積極聯繫溝通

為使各界對於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有更多的認識與瞭解,並促進跨領域之意見交流,司法院先後於109年2月12日及13日舉辦2場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施行座談會,分別邀請都市計劃學會、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區域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區域律師公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代表,以及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等機關與會。與會人員分別從都市計畫專業、法律專業及跨領域的觀點,對於新制宣導、課程規劃提供諸多寶貴建議,並討論新制中被告機關(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程序相關議題。內政部復邀集各地方政府,於109年5月26日召開因應「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第237條之21規定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之相關程序研商會議,司法院亦派員出席並提供相關建議。

(二)辦理法官研習課程、編印參考資料

為加強法官對都市計畫、先行區段徵收及對人民權利影響之瞭解,司法院規劃邀請學者專家於法官學院開授相關課程,於109年4月21日至24日辦理「一般行政訴訟專題研究(一)」研習,講授都市計畫法制及其挑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之保全程序、都市計畫審查實務案例分析、先行區段徵收問題研究等課程,復於109年5月12日至15日辦理「一般行政訴訟專題研究(二)都市計畫行政訴訟專題研究」研習,講授行政訴訟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立法原則、都市計畫審查實務案例分析、都市計畫合法性審查與計畫法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對城市規劃實務的影響、環境行政訴訟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都市規劃設計方案實務案例分析、都市計畫之民眾參與、先行區段徵收問題研究等課程。司法院亦編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問答集」、「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相關法規彙編」等參考資料,使法官迅速掌握新制全貌。

(三)研擬修正相關子法規、建置新制網頁上傳宣導資料

司法院研擬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7種法規,以因應實務需求。另為增進各界對於新制的認識,司法院建置「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網頁(業務綜覽/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並持續充實更新網頁內容,包括「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介紹簡報」、「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宣導摺頁」、「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制度問答集」等宣導資料,均已上傳網頁提供各界參考。

109年7月1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施行的這一天,適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年,為行政訴訟制度的下一個20年開啟歷史新頁。

專業健全的行政訴訟體系是法治國的重要表徵,回顧8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原來的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並成立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由原來之34條增加為308條,行政訴訟典章制度燦然大備,奠定行政訴訟保障人民權利及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基礎。20年來,行政法院受理稅捐、土地、考銓、勞工、環保、教育等各種類型的公法爭訟事件,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法爭議事件類型,隨著大法官解釋或立法者的期許,在質與量上不斷擴張,行政法院承載保障憲法第16條人民之訴訟權、解決人民公法上爭議、檢視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等功能,在法治國的藍圖當中,擔負更大的責任。

行政法院過去向來是法院體系中,小而美又專業的一塊,隨著法治國意義下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則的日益發展,民主憲政、人權思維持續推進,以及憲法基本權規範效力的幅射穿透,今日之行政訴訟法制面貌已不同以往。行政法院合理而有效率的審級分工,以及行政法院法官的儲備、養成、選任,攸關能否提供人民均質、專業的行政訴訟司法給付,司法院將持續研議規劃相關政策及法制,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

 

  • 發布日期 : 109-07-0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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