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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新聞稿―停止審判之法制研討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停止審判之法制研討

為使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或心智障礙之規定更臻明確及周妥,並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司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2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其修法方向及內容。

前次會議,主席已指示刑事廳就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7條、第31條、第35條、第93條之1及第186條,依歷次會議所獲共識研擬修正草案初稿。惟關於第294條及增訂第298條之1部分,因各方對停止審判之要件及程序尚有不同意見,故本次會議繼續研討此部分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規定。至原列入議程之第239條但書部分,因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失效,而不再討論。

關於第294條因被告身心狀況而停止審判部分,有委員認該條第1項之要件如以「身心障礙」作為認定就審能力之範圍,恐失之過寬,宜以類似刑法第19條文字之「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規範為妥。關於停止審判之程序,有委員主張第294條至第297條均應明定停止審判之聲請權及駁回聲請之抗告權,惟亦有委員認為除第294條為應停止審判外,其他得停止審判之情形,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此外,有與會者建議就欠缺就審能力且無回復可能之情況,法院應以不受理判決終結程序,惟有委員認為回復可能性之認定困難,且現行已有時效完成後諭知免訴判決之機制可憑為處理。討論結束時,主席指示刑事廳綜整各方意見及研擬修正條文初稿。

本次是「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完成階段性任務之最後一次會議,委員均感離情依依。臨近尾聲,主席亦回顧本委員會於106年間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刑事訴訟制度相關議題需求而成立後,歷經判決書記載檢察官姓名、再審、限制出境、出海、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刑事扣押之效力、鑑定制度、證物保管鍊、測謊、簡易程序、證據法則、科刑辯論、裁定更正、檢察官行政簽結制度、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等議題之討論,其中多項或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已送請行政院會銜,對於委員會研議完成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及委員將近3年來出席委員會之辛勞及提供寶貴意見,主席表達誠摯謝意。

  • 發布日期 : 109-06-1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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