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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與我國現有法制接軌,完善裁定監護之程序新聞稿

司法院為兼顧精神障礙者之訴訟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成立「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延聘審、檢、辯、學各方代表研討相關議題,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上午召開第1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擔任主席。

本次會議旨在討論立法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關於「暫時安置」之修正草案(增訂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3,並修正第404條、第416條),及刑事廳所擬同法關於「裁定監護」之草案初稿(增訂第10章之1「裁定監護」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4,並修正第76條、第93條、第93條之1、第228條、第469條)。分析兩案主要差異,前者對於符合刑法第87條要件者,創設強制處分性質之暫時安置制度;後者則配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期完備到案、聲請、審查、裁定、執行等各階段程序依據,並與我國現有監護制度接軌。

討論過程相當熱烈,有數位委員均表達應正視精神障礙者為病患之本質,即使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仍應考量轉軌改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之可能性,以符合其醫療需求。至於刑事訴訟程序,多數委員傾向以現有制度為基礎,且分就裁定監護之要件、執行及撤銷三個面向,提出具體的修正建議。

關於要件部分,有委員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之體例,裁定監護應以有犯罪嫌疑者為限,亦有委員主張應裁定要件應由「應付監護」修改為「有應付監護之虞」。關於執行部分,有委員認為裁定監護不宜準用強制處分性質之羈押執行規定,且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規定者,毋庸再為規範。關於撤銷部分,有委員建議除規定「裁定監護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裁定監護」外,應另明定法院撤銷裁定監護之依據,以資周妥。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委員之意見,就草案初稿之內容再作研議,並訂於109年7月10日下午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 發布日期 : 109-06-1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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