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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4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1090519第184次院會通過)

司法院第184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關於科刑調查、定應執行刑、駁回再審聲請及不合時宜檢察署銜稱

司法院於109年5月19日上午召開第184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下同)關於科刑調查、定應執行刑、駁回再審聲請及不合時宜檢察署銜稱條文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科刑調查程序之曉諭: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修正第288條)

二、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第477條刪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失效之更定其刑部分,且因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修正已不合時宜之文字;又為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之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之事項。(修正第477條)

三、駁回再審聲請之規定:現行第434條第2項、第3項所稱「駁回聲請之裁定」、「前項裁定」,依體系解釋,均係指同條第1項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為利實務適用,故予明確規範。(修正第434條)

四、配合檢察署銜稱之修正:鑒於各級檢察署已更名,且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將各條文「法院檢察署」、「法院之檢察官」等文字,修正為「檢察署」、「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修正第219條之3、第219條之7、第257條、第258條、第385條、第427條、第428條、第430條、第441條、第442條、第455條之30、第476條)

  • 發布日期 : 109-05-19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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