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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09年5月15日

決議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第5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 發布日期 : 109-05-15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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