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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新聞稿-落實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

司法院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新聞稿-落實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

司法院前於109年1月2日、同年月20日召開兩次「刑事訴訟法新制推動協商會議」,邀請法務部代表共商防逃相關法制之規劃及建置方向,達成「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科技監控設備由院、檢共同建置,以利資源之整合及有效利用」等共識。

為廣聽相關機關意見,俾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下,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科技設備監控之防逃機制,司法院並於109年4月1日下午,在司法大廈三樓大禮堂召開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邀集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審、檢機關,及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研討刑事廳草擬之草案內容及實務執行之可行性。

與會機關代表就草案第9條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副知之「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第11條受請求協助之「警察、入出國管理或海岸巡防機關」,充分交換意見結果,多數認為該兩條之規範目的不同,前者因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係掌理全國性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期後續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得以全面及完備,故列入命令書副知之對象,而後者則為得迅速因應個案需求而給予協助之實際協助機關,適用情形有別;內政部警政署代表另建議於第11條理由中補充說明警察機關提供協助之方式,以資明確權責。除草案內容及文字外,與會機關代表並對刑事廳草擬之命令書例稿提供意見,例如建議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欄,增列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1項之準用規定,以供勾選;記載聯絡人,以便聯繫等。

最後,主席對於與會機關代表踴躍提供寶貴意見,表達感謝之意,並指示刑事廳彙整及參考各方意見及建議後,賡續研訂執行辦法草案,以俾適時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4-1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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