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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任職最高法院之楊絮雲法官主張最高法院有為了霸凌而指分,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情事,本院行政調查結果新聞稿

關於原任職最高法院之楊絮雲法官主張最高法院有為了霸凌而指分,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情事,本院行政調查結果如下:

一、無證據證明最高法院有指定分案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情事:

最高法院採取限量分案,每次分案,分到最後一案時,已可得確定由最後一位法官分受。例如,將10個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中立規則而取出的案件,平均分給10位法官,最後一個案件在分案時就可以確定將分給最後一位法官。最後一個案件分案過程的隨機性,是由排列在前9個案件分案過程的隨機性所決定。經查:

  1. 最高法院依據106年8月28日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長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本院存科待分之抗告、聲請事件,自今年9月起分由全部法官審理(扣除9月7日報到之5位新到任法官、2股審查股)。」106年9月民事庭第1次分案日(9月4日),只由審查股以外的原在任法官分受抗、聲字案件。而原在任法官以抗、聲字案件折計件數以及依法官個人抵分事由折抵分的結果,均已達到該月應分之案件量,而無須參與第2次分案日(9月11日)之分案,第2次所分訴字案件遂由5位新到任法官收受,沒有針對性。只因5位新到任法官中,僅楊法官一人為特殊商事專庭法官(其他特殊商事專庭法官均於第1次分案日分足當月應分案量,無須參與第2次分案),106年9月11日分案日的8件特殊商事案件,自然由其分受。
  2. 其中106年度台上字第2315至2318號及第2329號等5案,是民一庭劉庭長於106年8月21日及23日即已認定為社會矚目而指示提前取案以備分案,且無證據證明取案時,劉庭長已預見嗣後同年月28日的會議決定。因此,這5案由楊法官一人收受,係因執行該會議決定的結果。另106年度台上字第2311、2323、2330號3案,則是民事科審查股書記官依105年修正要點規定進行一般科審查,認定應提前分案,亦難認有何不當。
  3. 是以,楊法官106年9月的8件專庭案件分案,可以說是執行上述分案要點及一般性、中立性決議的自然結果。從結果來看,固然不免有專庭案件過於集中同一法官以及形同指定分案的疑問,但尚難認為有霸凌指分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情事。
  4. 至於楊法官分受其他12案專庭案件,主要也是因為未就專庭案件設置獨立分案輪次,導致分案不均的結果,亦查無霸凌、指定分案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情形。惟一般人遭受如楊法官所受分案之結果,難免心存疑惑而有不平之鳴。

二、在本院調查期間,最高法院就民事庭分案的下列缺失已改進:

(一)欠缺專庭案件獨立輪次,且未採取僅剩1股分案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的分案邏輯,導致分案不均,專庭案件過度集中特定法官。(二)最高法院電腦分案系統中有「自動分案」選項,民事庭分案卻未採用,容易讓人有配對錯誤或弊端的想像空間。(三)分案股以人力編分案序號取案,並傳送給分案法官依該序號進行分案,此等人工的作業方式,容易讓人質疑有人為操控的情形。(四)民事科審查股辦理程序要件及分案條件的審查,未規範審查期限、期限展延、稽核及研考等機制。

      最高法院就上述缺失,分別就電腦分案系統增加專庭獨立輪次、使用電腦自動分案、民事科審查股初審監督機制、民事案件定性之稽核措施及增加電腦自動隨機分案邏輯以強化公開透明精神等,均完成改進,值得肯定。

  • 發布日期 : 109-04-01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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