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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新聞稿
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修正芻議

為使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更臻明確及周妥,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司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4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其修法方向及內容。

前次會議與會委員已對刑事廳所擬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修正條文初稿,積極交換意見,並就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7條、第31條、第35條及第93條之1關於被告訴訟照料之規定,其規範方式宜與第186條關於證人具結義務之規定有所區別乙節,獲致初步結論。本次會議乃就第294條、第465條及467條部分,續予討論。

關於第294條停止審判要件部分,有委員認為「身心障礙」較諸「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之用語,在規範上更為完備,另有委員主張訴訟或就審能力之判斷標準,可委諸實務發展。關於第465條及467條停止執行之事由,併就刑事廳所擬「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執行意義」及法務部代表就第465條提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辨識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之建議文字進行討論,另有委員認為凡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即不得為死刑之執行。

最後,主席就第27條、第31條、第35條、第93條之1及第186條部分,指示刑事廳彚總與會各方意見,擬定修正草案初稿;就第294條、第465條及467條部分,則於下次會議賡續討論,並邀請具司法精神醫學專業之醫師列席,俾周妥相關思考。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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