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頒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新聞稿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維護所屬健康,擴大防疫作為,避免疫情蔓延,司法院業於109年3月5日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點第6款,就防疫期間處理強制處分訊問被告事項,核定得使用遠距訊問。並於同日函頒「各級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之防疫措施」(下稱防疫措施),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之相關措施。(防疫措施第1點第1款)
二、得採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法院如經通報得知已在其他機關或處所之被告具有感染風險情形,應先聯繫相關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資訊,必要時得採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防疫措施第1點第2款)
三、到庭訊問之防護措施:法院認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具妥適之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併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啓門窗,保持法庭之空氣流通,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之適當處所訊問之。(防疫措施第1點第3款)
四、裁定羈押之相關處置: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資訊,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未裁定羈押者,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防疫措施第1點第4款)
五、遠距訊問準用其他規定:依本措施辦理之遠距訊問,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防疫措施第2點)
六、遠距訊問之卷證獲知: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使用遠距訊問時,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3項規定,以適當方式使無辯護人之被告獲知卷證之內容。(防疫措施第3點)
七、被告隱私之保護:法院於處理前揭相關事項時,應妥適保護被告隱私;於訊問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防疫措施第4點)
八、少年保護事件準用本措施:本措施於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防疫措施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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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3-0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