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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82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

    為明文規範刑事裁判裁定更正之處理方式,並維護妥速審判效能及合理運用司法資源,暨保障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司法院於109年3月6日下午召開第182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06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裁定更正法制化:為便實務上行之多年之刑事裁定更正有明確法律可循,並避免遭過度運用,明定裁判有誤寫等情,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暨其附記、送達及救濟事項。(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

    二、適度調整第一審應行合議及第三審上訴範圍:於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除書及第376條第1項均增列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以兼顧審判效能及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另於第376條第2項納入撤銷並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之情形,以完備法制。(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76條)

    三、延長抗告期間:將現行刑事裁定之一般抗告期間,自5日延長為10日,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及受裁定人之權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四、過渡條款:明定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及新法施行時,抗告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其程序進行及規範適用方式。(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

  • 發布日期 : 109-03-0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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