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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朱育德聲請案(民事強制道歉部分),訂109年3月24日上午10時至12時召開公開說明會,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朱育德聲請案(民事強制道歉部分),訂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假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行公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
(一)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所涉基本權利為何?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之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
(二)系爭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處分?本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二、旁聽證核發
本次說明會旁聽席位共64席(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席32席: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9時15分起至9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開會場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核發。
三、為維護說明會秩序
(一)說明會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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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3-03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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