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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新聞稿
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修正芻議
為使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規定更臻明確及周妥,俾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司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8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其修法方向及內容。
前次會議原訂就法務部函送本院研議之行政簽結修法部分賡續討論,惟因法務部對第36次會議委員所提意見尚在研究中,始變更研討議題,與會委員並就刑事廳所草擬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86條、第294條、第465條及467條有關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之修正條文初稿,其修法方向、文字用語、判斷標準及審查流程,積極交換意見。刑事廳會後彙整各方見解,除將第27條、第31條、第35條及第93條之1亦納為研修對象外,並將規範範圍擴及至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以外之各種身心障礙情形,俾供本次會議討論。
關於擴大規範範圍方面,有委員認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而予肯定,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衛生福利部代表亦表示贊同,惟有委員提醒第186條免除具結義務之條文,與其他對於被告訴訟照料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免除具結義務之適用範圍宜從嚴限縮。關於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事由部分,有委員贊同該項之修正,惟亦有與會者認為應於總則新增一章「就審能力」加以處理。又就該項修正初稿所定要件「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有委員建議精簡法條文字為「無訴訟能力」,其餘內容於修正理由說明即可;惟亦有與會者認為修正初稿之文字較有利於實務操作依循,在條文中明定此等文字作為無訴訟能力之判斷基準,可以引導實務正確適用。
最後,主席指示刑事廳綜合與會各方意見,就修正草案初稿之方向及內容再作研議,下次會議預定於109年3月13日下午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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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2-2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