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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於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爰公告爭點題綱。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於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爰公告爭點題綱。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二、其餘言詞辯論有關之旁聽、報名等事項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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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2-21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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