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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創調解雙贏 深化調解專業 司法院舉辦調解分區講習

115.06.05現場照片1(廳長與教授合影)

司法院為提升法院民事調解委員之專業素養,持續推動民事調解制度,協助當事人以自主、和諧之方式解決紛爭,達成雙贏局面並有效疏減訟源。司法院今(115)年先後於臺灣臺北(6/5)、臺中(7/17)及高雄(10/2)地方法院舉辦3場民事調解業務分區講習,邀請東吳大學政治系劉必榮教授擔任講座,以「共創調解雙贏:用下錨和交換促成調解」為題,為各法院調解委員講授專業談判理論與調解實務技巧。司法院民事廳林廳長俊廷亦親臨現場致詞,除感謝調解委員們長久以來的辛勞與無私貢獻外,並提醒與會調解委員恪遵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以保護民眾以及自身權益。

根據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辦理一般民事調解事件(不含家事),新收件數從106年10萬3,232件增加至114年的20萬4,438件,成長近1倍;終結件數亦從106年10萬2,728件,逐年增加至114年的20萬5,657件,成長超過1倍。高等法院民事移付調解的新收件數也從106年890件,增加至114年的5,293件,成長近6倍;終結件數,也從106年的875件,增加至114年的5,324件,成長已逾6倍,足見調解制度已成為當事人解決紛爭的重要選擇。在調解成果方面,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由106年的4萬2,276件,逐年增加至114年的9萬4,343件;高等法院受理移付調解事件的成立件數,也從106年的735件,增加至114年的4,067件;此外,最高法院自110年3月啟動移付調解程序以來,調解成立件數亦逐年增加,累積至115年6月止已有183件,各法院推動調解業務已有顯著成效。

本系列講習中,劉教授深入淺出地剖析衝突本質與調解藝術。劉教授指出,處理衝突須先理解其「三角形結構」,精準判別「資源與位子」、「態度」及「行為」中何者為引爆點與延燒點。在安撫當事人情緒時,調解委員應關注其是否被理解、接納、獲取自主權與地位認可,以及能否實現自我等五個核心關切,唯有釐清情緒來源方能對症下藥,穩定談判局面。

針對解決衝突的途徑,劉教授分析了「力」、「理」、「利」、「情」四種方式,強調透過談判尋求「利」之成本較低,是最具效益的選擇。優秀的調解人須具備「身分」以師出有名,並掌握「籌碼」發揮影響力,適時提供「下台階」為讓步方保住面子。此外,調解人應精準掌握介入時機,在雙方陷入僵局時切入;必要時亦可適度調整雙方權力態勢僵局,促使強勢方認知達成協議之必要,進而開啟和解契機。

在實務操作上,調解介入可分為傳達訊息、提供選擇與幫助選擇。調解委員可運用過往案例進行「下錨」,協助當事人看清真實環境與自身真正利益。 面對雙方重疊利益極少的情況,調解委員應主導「切割與議題交換」,運用「求異」思維,將價格、數量、時間等不同元素解構,以己方可讓步之事項(give)換取對方必須取得之事項(must),藉以換取對方讓步,並透過導入「時間」或「價值」等第三元素,引導當事人跳脫「非黑即白」的二元偏誤,在灰階中創造雙贏的談判空間。

劉教授最後提醒,成功的協議必須在「力(實力)」、「理(法理)」、「利(利益)」三點之間取得平衡,同時協助當事人克服公平、敵對、認知、讓步與面子等心理障礙,調解的成果方能長久穩固。講習內容精彩實用,與會委員與劉教授互動交流熱烈,活動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5-10-02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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