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實務運作現況,司法院修正「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及「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為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之實務運作現況,落實商業事件「迅速、妥適、專業」審理之立法初衷,期能將更多具專業審理需求之重大商業紛爭納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管轄,以廣泛累積裁判經驗、促進統一法律見解,進而充分發揮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之量能,司法院修正發布「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及「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原名稱:「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前開二法規命令將自115年10月1日生效。
調降既有管轄事件之金額與資本額門檻,強化公司治理
為使更多具規模之商業事件適用專業審理程序,本次修正調降既有管轄門檻。商審法第2條第2項第1、2、6款所定商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門檻,由現行3,000萬元以上調降為1,000萬元以上;同時,與公發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發公司,其資本額門檻亦由現行1億元以上調降為3,000萬元以上。
納入特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擴大商業事件適用範圍
為涵蓋更廣泛之商業糾紛,本次修正將特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非公發公司)納入商業法院管轄範圍。指定非公發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權利,對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且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由商業法院管轄。此外,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公發公司)不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3,000萬元以上之非公發公司,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因牽動多數利害關係人權益,亦納入專業審理範圍。
新增特定商業非訟事件,發揮專業審理效能
為充分發揮商業法院之專業審理優勢,本次修正指定標的金(價)額在1,000萬元以上之非公發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以及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非公發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均由商業法院審理,集中司法資源處理重大商業事件爭議。
增訂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爭議事件,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考量有價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涉及整體資本市場秩序及廣大投資人權益,具有高度專業性,本次修正增訂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間,因有價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促進審判效率與專業升級。
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信賴,明定本次修正生效前已繫屬之事件,法院管轄權有無仍以繫屬時之規定為基準。此外,配合前開二法規命令之修正,司法院已研擬「商業事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5年7月辦理預告程序,擬於同年10月1日施行,俾與管轄範圍之調整同步。司法院將持續關注實務運作需求,精進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及相關配套制度,以期不斷提升專業審理效能,提供當事人迅速、妥適、專業解決商業紛爭之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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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7-2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