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審院檢精緻分級,充實專業輔助人力

為因應案件質量俱增及法定員額不符實際需求等問題,司法院於25日第221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旨在透過組織員額調整,精進司法審檢效能,使偵審業務運作更為順暢。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院部分

(一)地方法院精緻分級,合理反映人力編制需求

第一類法院案件量逐年攀升,現行法官法定員額上限160人已不敷使用,甚至需從其他地方法院借調法官填補辦案人力,徒增人事作業成本。本次修法依實際收案量將第一類地方法院進一步細分:年受理案件逾30萬件者列為「第一類之(一)」,庭長與法官合計上限提高至250人;8萬至30萬件者列為「第一類之(二)」。依本次修法調整為「第一類之(一)」的地方法院,計有臺北、新北、桃園及臺中等4所法院,其餘士林、臺南、高雄等原第一類法院則改列為「第一類之(二)」。(修正第11條附表)

(二)活化基層調度,擴充少家輔助網絡

為使法定員額運用更具彈性,修正草案將資格與職務相近的「庭長與法官」、「錄事與庭務員」之法定員額均採合併編列。同時,面對質、量俱增的少年及家事案件,全面調整並擴編調查保護室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專業輔助人力,以全方位協助妥適解決少年非行問題及家事紛爭。(修正第11條附表、第33條附表)

(三)臺灣高等法院定位校正,擴充專屬專業幕僚

臺灣高等法院擔負繁重司法行政與重大案件審理,受限於現行法定員額上限,需向其他法院借調法官至該院辦事,徒增人事作業成本,本次修法明定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一類法院」,配合調整庭長與法官及輔助人力員額上限,使法定員額符合業務所需實際人力。此外,為應對高度複雜的會計、財經與工程案件,明定高等法院增設「司法事務官」,又為充實必要之工程營繕專業人員,增置「技正」。(修正條文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修正第33條附表)

二、檢察署部分

(一)地方檢察署精緻分級,合併編列員額增強彈性

比照地方法院分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亦依案件量細分為「第一類之(一)」(年受理案件25萬件以上)與「第一類之(二)」(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未滿25萬件)。針對人事調度,同樣導入合併編列機制,將「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法醫師與檢驗員」合併計算法定員額。同時,考量觀護人室業務成長快速且日趨複雜,調高觀護人、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佐理員的法定員額上限,以建構更堅韌的社會安全網。(修正第73條附表)

(二)高等檢察署增置「檢察官助理」與「觀護人」

高等檢察署肩負打擊詐欺、毒品、維護國家安全等重大職責,面對日益沉重的辦案壓力,草案明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得增置「檢察官助理」,協助處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與資料蒐集。此外,過去高等檢察署未置觀護人,所需人力須向地方檢察署借調,本次修法於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增置觀護人,設立專責之層級化觀護制度以落實專業分工機制,提升社區處遇執行效能。(修正條文第66條之5、第67條、修正第74條附表)

司法院期盼本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透過精緻分級、員額合併編列與增列專業輔助人力,使法院、檢察署的法定員額與編制更符合實際業務需要,讓偵審業務能順暢運作。

  • 發布日期 : 115-06-26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