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221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 兼顧少年程序權益保障及成少共犯案件之完整調查,以完善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制度
司法院於今(25)日召開第221次會議,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因近年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少年為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與少年共同實施該行為之案件(以下簡稱成少共犯案件)與日俱增,為兼顧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優先之制度精神、維護少年程序權益,並強化成少共犯案件之事實調查及證據保全,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現行制度下,少年事件及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屬不同程序處理,於成少共犯案件中,常面臨共犯關係釐清不易、證據資料難以保全,以及檢警偵查程序與少年保護程序銜接等困境;同時,是類案件亦有辨識少年是否遭成年人利用、脅迫或兼具被害人身分,必須透過法院即時提供適切保護處分之需。為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本次修正係完善少年事件之移送前程序制度,以利成少共犯案件事實調查、共犯關係釐清及證據資料保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成少共犯案件同行程序之特別規定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有事實足認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與少年共同實施觸犯刑罰法律,且有調查共犯關係及保全證據必要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少年法院聲請核發同行書,以兼顧檢察官偵查職權之行使及少年人身自由保障。
二、明定檢察官得於特定情形下對少年為必要訊問
針對成少共犯案件,增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報請檢察官許可,經法院核發同行書後,得先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本於偵查權限為必要之訊問調查,以即時釐清犯罪事實、共犯關係及少年是否遭成年人利用、脅迫或兼具被害人身分,必須透過法院即時提供適切保護處分之需等情形。。
三、明定檢察官訊問後,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
為保障少年之人身自由及維持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優先處理原則,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明定檢察官訊問後,應自少年被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連同相關卷證交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指派妥適人員護送少年至該管少年法院。
四、建立卷證移送及補送機制
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時,應併同相關卷證移送少年法院;如因情況急迫致部分關係人筆錄或相關證據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以利少年法院迅速掌握少年觸法情形,以利後續調查及審酌妥適保護處遇之必要性。
五、明定逕行、緊急同行及逮捕案件得準用相關程序之規定
增訂依第十八條之三、第十八條之四或第十八條之六規定同行、逮捕之少年,如屬成少共犯案件者,準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許可,經法院核發同行書後,得先護送至檢察官訊問,並應自同行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及因情況急迫,得於三日內補送卷證資料至少年法院等相關規定,使各類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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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6-25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