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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115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新聞稿

法官評鑑委員會115年度評字第2號評鑑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向本會具狀請求對呂超群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經本會以115年度評字第2號受理在案,於115年6月12日作成決議如下(並於同年7月13日經委員會討論確定決議書內容文字):

本件請求成立。

受評鑑法官呂超群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評鑑事實略以:

       受評鑑法官呂超群為前臺中地院法官(業於114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其於任職期間有:一、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共358件;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17件;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下稱附民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64件、其中有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四、111年度金訴字第494號、113年度訴字第714號2件案件,被告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未即時送分案等情事。

本會之判斷:

       本會綜合臺中地院所提供之資料,依職權調查之資料,並斟酌受評鑑法官所提之書狀等全卷資料,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茲摘要說明如下:

       受評鑑法官對上開評鑑事實雖均坦承不諱,並主張因家人陸續罹病等情事所致,然其所為顯已長期大量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上義務,嚴重侵害人民之訴訟權,情節重大。

       本會認受評鑑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5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應為請求成立之決議,並考量:

       受評鑑法官為候補法官,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之審閱及考核,嚴重損及人民之訴訟權;復為避免未結件數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民案件及被告緝獲歸案者送分案,又其未將附民案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再者,受評鑑法官係於107年經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分發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而調派至臺中地院前,即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而經新北地院予以警告處分,任職臺中地院期間於112、113年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欠缺敬業精神而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於114年2月24日經司法院就其候補成績審查結果為不及格,足徵受評鑑法官長期未能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維護法官職位榮譽與形象,又審酌其有數次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遭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紀錄,未能記取教訓而調整辦案態度,反為逃避司法行政之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且違失行為之件數可觀,情節重大,顯非一時失慮,而是固定行為態度,嚴重缺乏法官應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之基本能力及敬業精神,顯有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之情事。

       從而,本會審酌上述受評鑑法官行為之動機、手段、目的及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嚴懲之必要,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以昭警惕。

本件決議書全文及相關資料,請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瀏覽。

(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724-1.html)

 

  • 發布日期 : 115-07-14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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