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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等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之訴訟文書 可利用電子訴訟平台傳送

        為因應現代科技發展與社會需求,及數位化發展之潮流,司法院今(9)日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下稱民事電傳作業辦法),明定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等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之訴訟文書,亦得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電子訴訟平台)傳送;訴訟文書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或提出於受訴法院之效力,並以平台之傳送紀錄證之,本辦法將自115年6月11日生效。

啟用法院於電子訴訟平台傳送開庭通知書之功能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及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及其他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有效利用科技設備,促進訴訟文書傳送效能,司法院於105年建置電子訴訟平台,提供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用於起訴及傳送書狀,並於同年7月29日修正民事電傳作業辦法,明確規範以該平台傳送文書之效力。為優化平台服務,便利法院使用平台傳送民事訴訟文書,本次再為修正,並啟用法院於平台傳送開庭通知書予當事人之功能,有助提升審理效能,並可減輕法院同仁工作負擔,嗣後將陸續規劃開發補正通知、民事庭函、院函等相關法院文書之傳送功能。

民事訴訟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亦尚未開放以電子訴訟平台傳送

        鑑於民事訴訟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等是否確實送達於當事人,因涉及裁判之確定與否及執行名義之取得,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為免發生爭議,爰於修正條文第2條第3項明定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現階段亦非依同條第2項規定公告得以電子訴訟平台傳送之範圍。司法院將視科技發展及使用需求,持續研議提升平台使用效能,提供當事人近用司法之優質環境。

  • 發布日期 : 115-06-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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