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220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調整少年刑事案件假釋門檻及完善前案紀錄分級塗銷機制
司法院今(22)日召開第220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及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之關注,並兼顧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之制度目的,司法院從程序、處遇及前案紀錄三大面向,進行制度調整,本次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係在維護少年司法程序最佳利益之前提下,兼顧被害人權益保障及社會公共安全,透過現有制度之優化、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利,以及調整假釋與少年前案紀錄制度,持續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考量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性質,與受保護處分及刑事處罰有別,爰刪除其視為未曾受宣告之規定;並就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前案紀錄,區分不同觀察期間及法律效果,建立分級塗銷制度。其中重大改革為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前案紀錄須向法院聲請並經裁定准許後,始得視為未曾受宣告之機制,以兼顧少年復歸社會權益及社會公共安全之維護。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建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增訂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少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之制度,使被害人及其家屬得於審判程序中表達意見並行使權利。(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之三)
二、調整少年假釋制度,建立分級門檻:
依少年刑事案件之不同刑度,調整少年假釋之分級門檻,以兼顧少年矯治目的及社會公共安全之需求。(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
三、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標準及法律效果:
就少年前案紀錄之塗銷標準加以調整,並新增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而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需向法院聲請並裁定准許後,罪刑始得視為未曾受宣告制度。另依不同處遇類型區分觀察期間,強化個別化處遇功能,使具矯治成效之少年儘速復歸社會並兼顧社會公共安全之需求。(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四、第八十三條之五)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5-05-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