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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提升書記官與法警職等,強化院檢安全與秩序維護

為有效解決書記官人力短缺、調高法警長、副法警長待遇以落實留才,並全面強化院檢安全與秩序維護,司法院於今(22)日第220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盼透過結構性改革,確保偵審業務順暢運作,提升司法給付品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書記官職務列等,暢通陞遷管道以留用優秀人才

書記官為支援偵審工作之核心人力,近年因案件質、量及類型持續增加,工作負荷極為沈重。然而,現制書記官法定職等過低且升遷受限,導致資深書記官大量流失,部分法院甚至面臨書記官空缺無人願任的窘境。為增加久任誘因並反映其專業,本次修法全面調高三等書記官之職務列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並調高一等與二等書記官的員額比例,以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2條、第38條、第52條、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1條、第2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18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14條、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6條)

二、調升法警職等與編制,明文賦予執法權限以維護院檢安全秩序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防範脫逃及維護在院檢人員人身安全等高風險職責。近年來,司法案件量大幅增加,伴隨機關內暴力、滋擾事件頻傳,法警職務更為繁重艱鉅。修正草案全面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及配置小隊長之規定,以健全各類突發應變事件之任務編組,實質強化一線執法與維安能力,並藉此深化分層負責,全面提升整體勤務品質。此外,此次修法明確賦予第一線法警執法法源,使其在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採取管束、檢查及使用警械等適當強制作為。(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3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23條之3、第23條之4、第23條之5、第39條、第53條、第69條、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1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15條、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7條)

三、妨害法庭秩序處罰即時「層級化」,強化法庭秩序維護

現行法規對於違反法庭秩序、經制止不聽者,直接科處刑罰,實務運用上常趨於保守。本次參考德國與日本立法例關於科處罰鍰之處置方式,未來對於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得逕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收即時遏阻之效;若受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再犯,即加重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95條、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3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37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44條、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20條)

本次修法係務實面對、解決院檢輔助人員長期以來「職責繁重而待遇結構有待優化」的制度性問題;此外,藉由明定法警執法權限,有助於徹底化解過往因欠缺明確法源依據、進而衍生的執法效能不彰問題。司法院期盼本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健全一線同仁的合理待遇與執法尊嚴,進而為國人建構更安全且優質的司法環境。

  • 發布日期 : 115-05-22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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