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刑事法之典範移轉-司法院「新修正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分區說明會-被害人訴訟參與、再審、兩公約、刑法、羈押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研討」新聞稿
迎接刑事法之典範移轉-司法院「新修正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分區說明會-被害人訴訟參與、再審、兩公約、刑法、羈押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研討」新聞稿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及再審之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修正通過,109年1月10日生效施行;又同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兩公約之規定,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除部分條文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於109年1月17日生效施行。另刑法關於罰金刑、時效期間及部分分則之規定,分別於108年12月3日、6日、13日、31日修正通過,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2日、17日生效施行;羈押法於108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通過,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6個月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刑度加重、自白減刑、判決確定前銷燬毒品、擴大沒收、程序規範等規定,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除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外,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6個月施行。
司法院為增進各界對於上述刑事程序法及實體法修正通過條文之理解,俾減少實務適用或未來適用之窒礙,業於109年1月9日、13日、15日、16日,分別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舉辦「新修正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分區說明會-被害人訴訟參與、再審、兩公約、刑法、羈押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研討」之東區、南區、中區及北區說明會,並分別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劉嶽承院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色嬌院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江錫麟院長、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各場次審、檢、辯法曹三者均參加踴躍。
各場次一開始,均由蘇廳長先就前述各項新制作整體之概要介紹,繼而由刑事廳吳元曜法官說明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及再審之修正規定,張道周法官說明同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兩公約之修正規定,顧正德法官說明刑法、羈押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修正規定。說明內容除包含各該制度之立法背景、適用要件及程序外,亦提醒留意相關修正重點。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2項及第271條之2第2項所稱「遮蔽設備」,個案中可採用簡易屏風、拉簾、單面鏡、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除書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或再審原因已明,顯有理由而應逕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89條修正乃「臺灣的米蘭達法則」之體現,就其違反之法律效果,宜區分不同情形,連結至同法第158條之2或第158條之4而為處理;羈押法第102條區分「裁定羈押法院或檢察官依羈押法所為之裁定或處分」、「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禁止或扣押處置所生爭議」及「其他因羈押所生之公法爭議」,而採三軌式之救濟模式。
刑事廳介紹新制概要及說明修正重點後,即進入綜合問答時間,各場次與會者提問相當積極。例如東區說明會中,與會者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五年」修正為「三年」之規定,詢及新舊法過渡期間之適用問題;於南區說明會,與會者就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偵查中陪同制度之規定,詢及陪同人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關係;於中區說明會,與會者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前段之規定,詢及多數訴訟參與聲請人意見不同時之處理方法;於北區說明會,與會者則就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證人訊問之準用規定,詢及如舊法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於新法施行後之因應做法。對於上述提問,均由刑事廳廳長及三位調辦事法官詳加回應,現場互動熱絡。
四場分區說明會均已圓滿完成,蘇廳長代表司法院對於各場次與會者關心前述各項新制及踴躍參與分區說明會,表達感謝之意,各界就相關法制如有後續問題或指教,也歡迎與刑事廳交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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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1-21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