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因應法院案件負擔持續增加,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司法院第219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46條之1、第88條之1、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第310條之1、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及第45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近年來,刑事總受理案件數逐年持續增加,如民國114年地方法院之總受理案件數相較於110年,增加188,271件,增幅約39.94%,第一線審判及相關司法行政作業負擔日益加重。司法院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保障及回應實務上書記官工作負荷沉重之現況,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程序分流、簡化有罪判決書記載、得以科技設備遠距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及增加審判筆錄製作彈性等面向,建構更妥速、有效率之刑事訴訟制度,於115年4月23日召開第219次院會,由謝銘洋代理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落實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本法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如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得簡化其審理之訴訟程序或證據之調查,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利用,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爰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以提升司法整體效能。(修正條文第273條之1、第455條之2)
二、 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之適用範圍,增訂得先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之簡化方式,減輕法院文書作業負擔,並兼顧當事人上訴之權益
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之適用範圍,並增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替代判決書及相關配套規定,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310條之1、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
三、 得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提升程序進行效率
對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行簡式審判程序,於確保無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經該被告同意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273條之2)
四、 放寬審判筆錄製作方式,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
為建構妥速有效率的刑事訴訟制度,並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就審判筆錄之製作,明定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筆錄外,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另為因應司法人力配置之需要,就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俾利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44條、第46條之1)
五、 強化防逃機制,維護社會安全
被告違背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第116條之2第1項或第3項之應遵守事項(含法院逕適用上開規定,以及法院或檢察官依第117條之1第1項準用上開規定之情形),法院或檢察官本得依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然為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應遵守事項之替代羈押處分執行效果,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準用第8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逕行拘提之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利於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88條之1)
本次修法係因應法院案件負擔持續增加及第一線實務運作需求所提出之整體制度調整方案,期透過程序分流、從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簡化有罪判決記載、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筆錄製作彈性化等面向,兼顧審判品質、程序保障與司法效能,並使訴訟資源得更合理有效之運用。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 發布日期 : 115-04-2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