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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拓展多元送達方式,完善送達規範,推動送達制度之數位轉型

       因應現代科技發展、社會需求,及數位化發展之潮流,並考量實務操作需求,確保送達合法性並簡化送達程序,司法院於今(10)日第218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期能提升送達效能,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正義。本次修正民事訴訟法計增訂5條、修正25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計增訂1條、修正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便利法院送達、新增多元送達方式

       就送達機關部分,新增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送達及其要件;當事人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得預納費用交執達員送達。送達方式部分,將補充、寄存及留置送達之要件明確化,且公示送達公告可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朝無紙化邁進。(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124條、第124條之1、第126條、第129條、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第140條、第151條)

二、提升送達效率、完善送達規範

       為避免因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人數眾多,致送達程序繁冗,增訂簡化送達對象及指定共同送達代收人等規定。限制當事人或代理人陳明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其送達處所應在中華民國,效力則及於各級法院。送達處所部分,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陳明之送達處所具優先性,增訂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亦為送達處所。於外國送達得由法院為囑託送達或付郵送達,於外國公示送達之生效期間則縮短為40日,以提升送達效率。(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127條、第127條之1、第133條、第133條之1、第134條、第136條、第136條之1、第143條、第145條、第152條、第265條)

三、推進數位轉型、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

       增訂法院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之法律效力及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間。明定判決正本得以電子文件製作送達,對於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矯正機關或拘禁處所之人送達該電子判決,應囑託該管長官列印紙本交付;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該管長官提出上訴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以兼顧電子化潮流及當事人權益保障。(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153條之2、第229條、第441條)

四、其他配合修正之條文、新舊法之適用規定及施行日期。(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44條之2、第77條之23、第128條、第130條、第141條、第153條之1、第301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第6條、第6條之1、第22條)

  • 發布日期 : 115-04-10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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