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召開醫療鑑定制度公聽會 正視醫界執業困境 以合憲為前提尋求制度解方
鑑於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行後,部分醫療鑑定案件出現停滯情形,且立法委員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擬排除鑑定新制適用,司法院於115年3月13日下午召開「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對醫療鑑定之衝擊及解方──醫療法修正之爭議」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醫界代表,以及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與相關民間團體共同與會,廣泛交換意見。司法院作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為確保醫療鑑定制度之調整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特舉辦本次公聽會,提供醫界與法界充分對話之平台,在正視實務困境下,尋求兼顧權利保障與制度運作之解方。
一、新制背景與當前困境
《刑事訴訟法》於112年底修正第206條、第208條,明定鑑定人應具名、具結,並於必要時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要求,改善過去機關鑑定實施鑑定之人匿名、當事人無從確認鑑定人之專業適格性及利益衝突等情形。
惟新制施行後,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對機關鑑定之實施鑑定人具名、具結及到庭要求有所疑慮,自113年8月起暫緩接受刑事鑑定委託,致偵查及審理中多起醫療糾紛案件停滯,影響訴訟程序之正常進行。
二、醫界意見:執業環境與風險壓力並存
醫界代表於會中指出,我國醫療社群規模有限,鑑定醫師具名後,可能面臨同儕壓力、當事人騷擾甚至人身安全威脅;加以臨床工作負荷沉重,現行鑑定報酬與出庭費用難以反映其時間成本及風險負擔,致配合新制意願偏低。
另有具醫法背景之與會醫師持不同看法,認為鑑定意見本應接受公評與檢驗,方能提升公信力,因而支持鑑定人具名出庭;惟同時強調應給予鑑定人合理報酬並強化其人身安全保障機制,以實質減輕鑑定人出庭之負擔。
三、法界意見:對質詰問權之憲法保障不可退讓
法界代表指出,過去醫事審議委員會機關鑑定結果意見,實質影響多數醫療刑案判決,被告卻無從確認實施鑑定之人之身分,難以檢驗其專業意見與可能之利益衝突,影響審判公正。鑑定新制正是為矯正此一長期積弊而生,其公開、透明而可受檢驗之核心價值不應輕易動搖。
對於《醫療法》修正草案關於排除鑑定新制具名、具結及交互詰問規定適用之版本,法界雖有贊成者,以務實解決案件停滯問題,但多數均明確表示反對,認為其理由不僅不具憲法之正當性,更侵犯被告受憲法保障之對質詰問權,並破壞問責制度,有違憲之虞,亦可能引發其他專業鑑定領域(如工程技術、財務會計)比照援引之骨牌效應,掏空刑事訴訟鑑定制度之基本規範。
四、可能解方:強化配套措施以促進制度運作
司法院現行推動禮遇、保護鑑定醫師之配套措施,包括:鑑定人雖仍須具名、具結,惟得以代號代替真實姓名對外揭露,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予以彌封,不對當事人公開;除可採書面補充詢問外,搭配遠距視訊方式,減輕鑑定人出庭負擔;如有到庭必要,亦有隔離訊問及聲音遮蔽技術等措施,以保障鑑定醫師之人身安全,對於醫界而言或有未足,衛福部爰於會中提出修法建議,籲逕排除合議制機關之具名、具結及到庭義務。
在修法之外,與會者亦有建議衛福部應提高初鑑醫師報酬,以反映專業價值及補償時間成本;而法院端可參考國民法官制度,善用鑑定前、後會議,聚焦鑑定爭點,避免突襲鑑定人,以提高鑑定人到庭意願。另有與會者認為醫事審議委員會應調整組織與運作方式,藉指派具醫療與法律雙重背景之委員代表到庭解說鑑定意見,並回答疑問,一方面有效融合醫療實務與法理說明,一方面又滿足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要求,不致使初鑑醫師或其他委員承受壓力,間接提升委員鑑定參與意願。
五、後續
本次公聽會在各界充分表述、交換意見下圓滿結束。司法院將彙整各方觀點,供立法院審議修法時參酌。本院未來會持續推動推動禮遇、保護鑑定醫師之配套機制,及加強保障其出庭之具體措施(包括強化審判指揮,禁止兩造不當詰問),並期待衛福部能正視醫病法三方需求,與相關機關共同提出兼顧司法公正、有效解決醫療鑑定困境之方案,努力在保障醫療專業與維護程序正義之間找到適切平衡,同時貫徹憲法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 發布日期 : 115-03-2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