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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司法院第217次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所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並加註意見促請留意及釐清

       司法院於114年11月24日上午召開第217次院會,由謝銘洋代理院長主持,會中通過行政院所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於辦理會銜作業後函復行政院。
       惟為回應近日外界就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持疑慮,本院經參考相關論點並為研議後,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俾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本院加註意見之重點如下:
一、有無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第1項、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及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有分別規定「酷刑」之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旨,而本條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修正內容,是否屬於上開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之處遇或懲罰,暨有無違反上開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說明釐清。
二、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
       以本條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其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範圍內,倘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建請預為評估。
三、相關連之條文是否一併修正: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之「鑑定」用語於本次修正刪除,則相關連條文即刑法第91條之1之「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亦建請斟酌。

  • 發布日期 : 114-11-2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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