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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林秘書長輝煌臺北致詞

 


       勞動事件法經總統於107年12月5日公布,由司法院指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及全國各級法院通力合作,在有限的籌備時間內,陸續完成各項施行準備工作。法制方面,司法院完成了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等13項子法的修訂。宣導方面,由司法院編製勞動調解小六法等相關資料,提供辦理勞動事件人員運用參考,並製作漫畫、動圖、看板、網站專區、短片及宣導單等,以利各界瞭解勞動事件法的內涵。人員方面,各級法院已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遴選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及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並由法官學院辦理相關職前研習。環境及經費方面,各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室等各項軟硬體,編列勞動調解等預算經費,建置相關資訊、統計與研考系統。

       勞動事件法是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專法,性質上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在既有的民事訴訟程序架構下,適度調整勞動事件爭訟程序規定,重點包括:(一)各級法院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強化勞動事件的專業審理;(二)建立勞動調解程序,並與訴訟程序緊密銜接,以強化當事人自主及迅速解決爭議; (三)調整管轄、費用負擔等程序規定,以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四)適當調整審理程序及證據法則,以促進勞動事件審判的程序與實效;(五)經由適當減輕釋明責任、擔保金上限與減免,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的明確化等,提供勞工更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足使法院本於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之原則來處理勞動事件,以達成勞資爭議實質公平審理,有效救濟權利的目標。

       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第一個上班日(109年1月2日),全國各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由林秘書長輝煌、葉副秘書長麗霞、民事廳李廳長國增分別至臺灣臺北、高雄、臺中地方法院出席致詞,除了表達對於勞動調解委員熱心參與的感謝外,也展現司法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重視與籌備成果。勞動調解程序為勞動事件法重要特色,由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各1人與法官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3人共同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調解委員是經主管機關、全國性工商團體與工會等推薦,再經各地方法院擇優遴選並接受專業研習後聘任,全國共計837人受聘,部分委員並受1所以上法院聘任,總計各地方法院聘任總數為1,294人次。勞動調解委員都是千挑萬選出來的各界菁英人士,未來借助勞動調解委員的專長及經驗,與勞動專業法庭的法官共同攜手合作,以公正、公平、客觀的立場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必能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並維護人民對法院的信賴。

       授證典禮結束後,各法院並接續辦理座談會,協助勞動調解委員瞭解法院環境、委員之考核、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與勞動專業法庭的庭長、法官們進行討論交流。未來在司法院、全國各級法院及勞動調解委員共同努力下,相信能讓勞動事件的司法紛爭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碑。

  • 發布日期 : 109-01-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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