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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鍾文智加保未延長科技監控期間之合議庭,未製作書面裁定一事,本院聲明如下:
經本院調查,該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之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 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昨(28)日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有違。本院對合議庭違反前開程序,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
- 發布日期 : 114-03-29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