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系列講座:日本神戶大學東條明德副教授講授「在裁判員裁判中殺意之認定」專題

司法院於114年3月21日邀請日本神戶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東條明德副教授主講「關於在裁判員裁判中殺意之認定」專題,並由東吳大學黃鼎軒副教授、洪兆承副教授口譯,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界等實務專家人士共同參與。
東條副教授首先表示,導入裁判員制度雖有助於反映國民感受,然不代表可由裁判員依憑直覺判定有罪與否,而是必須由職業法官與裁判員共享法律思考框架,並在此前提下運用各自不同的經歷、背景及生活經驗做出法律判斷,殺意之認定也不例外。針對故意本質之討論,學說上雖有「認識說」及「意思說」之對立,然於行為人具有惹起結果意圖(意思要素高度類型),或認識到結果發生的高度可能性(認識要素高度類型)時,均肯定故意之成立,較具爭議者則是既無結果發生意圖,亦未認識到結果發生的高度可能性之類型(兩要素中等程度以下類型)。
東條副教授指出,裁判員制度施行前,實務立場較接近意思說下之「容認說」,然實務上因謀殺或計畫性殺人之殺意認定較不存在爭議、檢察官慎選起訴法條等因素,殺意認定的焦點多集中在「行為的高度危險性」及「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有無認識」,故日本司法研究提案亦建議以「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所為是具有高度致人死亡風險的行為」說明認識要素高度類型,意思要素高度類型則以「行為人是否有殺人打算?」向裁判員說明。
東條副教授接著說明,現今日本討論的重點在於如何在司法研究提案框架下,搭配「殺意6要素」認定殺意。並建議,意思要素高度類型,其核心爭點在「行為人是否有殺人打算」,判斷重點應為以「動機與犯罪背景」及「犯罪後的行動」推認行為人心理狀態,其他「創傷的部位、程度」、「凶器種類及其使用方式」僅為推論之背景;認識要素高度類型,則應以「創傷的部位、程度」、「凶器種類及其使用方式」作為判斷行為之客觀性質,確認行為人是否明知危險仍執意為之,至「動機與犯罪背景」以及「犯罪後的行動」則建議可作為辯護人爭執殺意時之辯護方針;並就兩要素中等程度以下類型,提出判斷建議:1.依行為人對危險性認識程度及意思要素強度綜合判斷;2.依行為人行為時是否認為結果將會發生判斷之。
現場與會者針對以行為人動機判斷殺意之必要性、如何使我國國民法官了解殺意之認定及如何說明未必故意等議題積極提問,東條副教授均詳細解說,與與會者展開充實、深入的討論及交流。
殺人案件是國民法官制度之核心案件類型,明年起殺人未遂案件亦將納入國民法官法庭之審理範圍。東條副教授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經驗出發,提供國民法官法庭實務運作重要啟發。司法院將持續舉辦國民法官系列講座,關注國際司法制度的發展、汲取各國審判實務之經驗,以深化國民法官制度的實務基礎,確保制度穩健運行。
- 發布日期 : 114-03-2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