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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


立法院於108年12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統一救濟途徑本次修正,係因都市計畫之訂定、變更均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且過去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須等到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乃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本次修法範圍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之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重要內容。共有以下8大重點:

  1. 統一救濟途徑:不問都市計畫之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均統一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
  2. 預先解決紛爭: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以客觀法秩序維持為目的,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兼具保障人民權利之功能。
  3. 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始享有訴訟實施權。
  4. 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兼收易於就近調查事證之功效。
  5. 確保法秩序之安定:定有「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起訴期間之限制。
  6. 迅速的救濟程序:定有被告機關於2個月內重新自我省查之程序,取代訴願及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
  7.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賦予利害關係人或涉及其權限行政機關參與訴訟之機會。
  8. 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得於本案判決前,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修法重點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相關都市計畫之訂定、變更,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如何能兼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誠屬本次修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旨趣所在。故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

  • 發布日期 : 108-12-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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