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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 合理分配司法鑑定量能 優化程序提升效率

        司法院於11月29日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邀集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代表共同參與,針對司法精神醫學鑑定量能及相關程序如何優化進行討論,並就鑑定程序所需時程、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併行可能性、建立專責聯繫窗口、鑑定人出席費用合理化以及機關鑑定具名方式等議題,汲取與會各界代表建議,俾提供各法院將來囑託司法鑑定時參考方向,並兼顧個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限制,使審理中鑑定程序更優化有效率。

        司法院指出,本次鑑定修法,旨在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完善鑑定制度之要求,透過載明鑑定人資格、利益關係揭露、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等作法,以強化問責制度精神,符合嚴格證據法則,保障被告訴訟權,避免最終造成誤判冤案。

        司法院表示,為解決鑑定資源分配不均問題,本次會議擬就各法院指定鑑定醫院,依地區性進行規劃可受託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並建立專責聯絡窗口,協助合理安排,以改善各案件之鑑定時程。其次,參考鑑定專家建議,法院可在送請鑑定前,預先協助調取受鑑定人之基本資料,以減少鑑定機關在蒐集資料上之前置作業時間,如個案有「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之雙重需求下,亦可委託同一鑑定機關併行相關鑑定程序,利用共通參考資料以爭取鑑定時效。再者,會中並就鑑定人交互詰問及相關答詢費用不宜預先納入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定收費總額提出討論,建議視事後實際出席狀況,再由法院酌給出席鑑定人員出席說明費用,以建立支付鑑定費用流程合理性。

        司法院說明,針對近期醫療糾紛案件之鑑定問題,考量法院或檢察官職權囑託機關鑑定時,依法毋庸揭露利害關係,因而機關鑑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之要件,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揭露身分資訊,目的在於以供未來得以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如鑑定機關有特殊需求,依現行法制法院得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相關具名、具結之內容另行附卷彌封,且於其等須出席陳述時,亦得採取遠距訊問方式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以兼顧法制精神與實務所需。此部分作法目前已初步獲得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多數與會人士肯認,以解決近期醫療鑑定爭議。

  • 發布日期 : 113-12-02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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