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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今日(10日)三讀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11 條修正案,以因應未來司法機關執行司法改革及重大新興法案推動業務需要,並配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及立法院108年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時通過附帶決議,司法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及增員需求,因此將該法所定第 3 類人員員額(司法機關員額)最高限由1萬3,900人修正為1萬5,000人,即第 3 類人員員額的最高限增加1100人,並放寬行政院得在員額總數最高限範圍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 3 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同時,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正式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及裁判化,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嚴謹之訴訟程序及法院模式運作,審理結果亦以裁判方式呈現,以符司法審判權之本質,並新增「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範疇。為因應釋憲制度此一重大變革,本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充實大法官審判事務及相關司法行政事務所需之輔助人力及資源。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之修正,於本法明定憲法法庭之組織。(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已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必要,故本院所設大法官書記處應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修正條文第9條)

三、為因應勞動事件法、法官評鑑新制及憲法訴訟法等新法陸續施行後,可能增加之案件數量,並預留將來人員請增或裁改之彈性調配空間,及科技法庭之運用規劃業務所需。是司法院相關職務之原法定員額上限有調整之必要。(修正條文第12條)

四、為發揮憲法法庭最大之審理效能,有借助嫻熟訴訟實務運作,且學識、經驗豐富之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審查、分析法律問題、草擬裁判書及其他交辦事項之必要。惟現行條文就實任法官之調任性質不明確,爰修正文字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13條)

五、為協助處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等基礎輔助審判事務,加速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爰增加大法官助理之員額上限並調整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14條)

六、配合第9條第6款之修正,將大法官書記處修正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並明定該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科長、股長之兼任資格。(修正條文第16條)

七、配合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明定本次修正第3條、第9條及第16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22條)

  • 發布日期 : 108-12-10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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