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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羈押即時審查流程,兼顧公共利益人權保障 司法院召開「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議」

       司法院22日召開「強化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聯繫會議」,邀集一、二審法院代表,就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況進行交流。會中達成多項共識,包含不能即時訊問限於特定類型、完善法院筆錄例稿、建請檢察署協力提供聲請羈押案卷之電子卷證等,俾確保是類案件妥適進行,並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

       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案件,依據現行「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原審法院收到撤銷發回卷宗後,原則上應立即傳喚被告到庭,於24小時內裁定;例外如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者,至遲應於3日內傳喚被告到庭,並即時裁定。為落實此一即時裁定作業流程,本次會議就不能即時傳喚被告到庭之障礙事由類型進行討論,原則上限於「深夜始受理聲請」、「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等情形。

      會中法院代表建議:參酌「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7點後段「命被告提供可即時聯絡之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並命被告應依傳喚隨時到庭」規定部分,配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增列於訊問筆錄例稿中,俾使被告明悉違反者,將受逕行拘提之法律效果。

       另有多位法院代表亦指出,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現行需由法院端掃描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偵查案卷,影響法院送卷時程,尤其當案件涉有多位被告或同時間有數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時,抑或檢察官有提出限制閱卷需求之情形,法院於卷證處理上所需時間繁複費時,以致無法即時有效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卷證資料,為促進抗告程序即時作業流程,司法院亦將與法務部協商,建請檢察署於移送偵查中聲請羈押案卷時,一併提供電子卷證,俾有效落實即時訊問,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

  • 發布日期 : 113-11-25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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