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評鑑委員會113年度評字第8號決議新聞稿
法官評鑑委員會113年度評字第8號評鑑決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向本會具狀請求對該法院張軒豪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經本會以113年度評字第8號受理在案,並於113年11月15日作成決議:受評鑑法官張軒豪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
評鑑事實略以:
受評鑑法官為宜蘭地院法官(已停職),於113年8月19日20時44分許,為警攔檢進行酒測,酒測值為每公升1.05毫克(mg/L),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本會判斷:
本會參考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058號起訴書,並斟酌受評鑑法官所提書面意見等全卷資料,綜合判斷後作成決議,茲摘要說明如下:
受評鑑法官確有酒後駕車而涉犯刑事法律之情事,其行為不檢且有損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節重大,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應付評鑑事由,又受評鑑法官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之信賴,並損及機關信譽與司法形象,為維護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受評鑑法官應付懲戒。
本會審酌受評鑑法官系爭違失行為之酒測值甚高,涉犯刑法公共危險之罪嫌且經司法院予以停職處分,惟受評鑑法官坦承違失、深感愧疚與自責及表示深自反省,且可預期將來有相當之刑事責任等情,爰建議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為罰款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以為懲儆。本件決議書全文及相關資料,請參閱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724-1.html)
檔案下載
- 113年度評字第8號決議書PDF173 KB
- 發布日期 : 113-11-15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